(2012)乳银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丽英与上海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银民初字第50号原告潘丽英。被告上海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锦绣花园小区2#楼(高层)。被告陈忠远(曾用名陈忠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英与被告上海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忠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