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启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路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启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路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初良。委托代理人:张林。委托代理人:俞帅。被告:浙江启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龙。委托代理人:张爱民。被告:浙江明路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启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明路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浙江丽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