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执民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胡宝男性48岁汉族遂昌县云峰镇长濂村120号与徐建英女性37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麻洋村麻洋自然村、苏黎罡男性36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42号504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胡宝,徐建英,苏黎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遂执民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郑胡宝男性48岁汉族遂昌县云峰镇长濂村120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07232619被执行人:徐建英女性37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麻洋村麻洋自然村。被执行人:苏黎罡男性36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42号504室。本院作出(2012)丽遂执民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徐建英在浙江瀚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现因郑胡宝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建英在浙江瀚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方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