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胜波与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波,衣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李胜波(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被告衣波(公民身份证号码无),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镇文化路***号。原告李胜波与被告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波撤回对被告衣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