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林树华与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树华;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林树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林立民,(系原告之子),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东那母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兴军,经理。原告林树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仕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树华委托代理人林立民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仕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树华诉称,原、被告存在油料的买卖合同关系。2009年12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过磅单一张,证明收到原告乳油0.18吨,每吨8400元,共欠款1512元;2010年4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实物入库证明一张,证明收到原告柴油360公斤,每公斤7元,共欠款2520元,并欠空桶一个。2010年12月6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润滑油款33000元。2009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油桶9个的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及油桶未果。被告有当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树华是经销油料的个体户,被告单位从原告处购买油料,合作多年,合作期间被告给付部分款项,原告主张下余37032元未付,另有10个油桶没有归还,并提交了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条一张、张际秀签名的欠条一张、刘健健签名的实物入库验证一张、无人签名的过磅单一张。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条内容为“今欠林树华润滑油款33000元,叁万叁仟元。2010.12.6”。以上有原告陈述、及上述4份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欠其油款37032元未付,另有10个油桶没有归还,虽提交了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条一张、张际秀签名的欠条一张、刘健健签名的实物入库验证一张、无人签名的过磅单一张,但只有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条一张能够证明系被告公司欠其油款33000元,其余三份证据因不能提供签字人和被告公司的关系,故本院不能认定系被告公司所欠。结合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公司欠原告油款33000元,被告公司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林树华油款3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林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仕达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马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