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屈用碧与杨刚、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用碧,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屈用碧,女,生于1935年9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刚,男,生于1989年11月21日,汉族。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下称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任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用碧与被告杨刚及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用碧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君学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用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用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原告屈用碧负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