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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德云与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云,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梁德云,男,汉族,1951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谢永红,女,汉族,195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4-0。法定代表人冯翼虎,院长。委托代理人耿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皓,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云诉被告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德云以证据不足及还需继续治疗为由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德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梁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梁德云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洪峰人民陪审员  何有英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