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7-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姚某,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诉讼代理人:利汉威,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利佩珊,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某1,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诉讼代理人:袁马焕,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利汉威,被告李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袁马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名为李某2,双方共有一套房产(位置:博罗县石湾镇江滨路红海码头北侧丽湾花园丽园阁1号楼5层C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另外被告之父亲李炳均有一套房产(位置:博罗县罗阳镇下园路7座1号,房产证号:16××74),其父已经死亡,被告有继承权,其享有继承权的部分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一个极其不负责的人,喜欢赌博。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左中指骨折的伤害后果。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并非事实,双方于2005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双方是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的。婚后若无感情基础,不会在婚后一年后才生育小孩,双方同居生活7年多。二、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其说法不符事实。关于婚前购房,被告向其它兄弟借款15万元,除了借款,装修款和材料款部分是由被告兄弟支持的。三、男方每月工资才2000元,但供房款、电费等开支每月达1500元,均由男方负担。每月家庭生活开支几百元都是男方负担。四、家庭夫妻间的争吵本是正常的事,偶尔有家庭暴力。原告指有身体伤害的行为也是在提起诉讼之后。五、被告工作时,时常把女儿带在身边照顾。因此,被告并不是不负责任。若双方离婚,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属于被告父亲名下的房子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居住的丽湾花园的房子在婚前购买大部分房款均由被告承担,应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粤惠结字博0805089号)。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2年3月15日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70.4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共计143294.40元;3.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两栋约300000元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其中的70%即210000万元给原告(房产价值以当前评估市值为准);4、赔偿医疗费917.5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多年才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理解,改善与被告的关系,为家庭的幸福和谐作出努力。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579元,合计879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李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