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黄祖强、李勇妨害司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祖强;李勇

案由

妨害司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曾用名李兆焕),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2年3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祖强,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黄祖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扬生,被告人李勇、黄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勇窜到北流市第二瓷厂宿舍楼一停车房处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该停车房内的一辆韩铃牌电动车盗走。当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李勇伙同一男子驾驶该韩铃牌电动车去到北流市西埌镇共和村十一组35号被告人黄祖强的家中,黄祖强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车辆,仍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123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电动车并退还给被害人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黄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黄祖强辨认被告人李勇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祖强指认赃物电动车照片,扣押、返还电动车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购买电动车的收款收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北流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祖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勇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黄祖强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破案后,涉案的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对被告人李勇、黄祖强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祖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李勇的违法所得5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程 剑 人民陪审员  姚琼芬 人民陪审员  杨荣珍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