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权龙刚与张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龙刚,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权龙刚,男。被执行人张侠,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