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权龙刚与张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龙刚,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权龙刚,男。被执行人张侠,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