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兰、陈刚元与程凤珍、马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陈刚元,程凤珍,马明,马仁中,马燕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059号原告任兰。原告陈刚元。被告程凤珍。被告马明。被告马仁中。被告马燕。本院受理原告任兰、陈刚元诉被告程凤珍、马明、马仁中、马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兰、陈刚元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兰、陈刚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4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荔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