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679号罪犯陈新,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青羊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起于2004年12月20日止于2017年1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4183号和(2009)成刑执字第6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