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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