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