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善盛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盛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力勤、费小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盛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与车站南路交叉口(摩尔首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盛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当事人另有涉及本案工程的一项诉讼在嘉善县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因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地和讼争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嘉善县,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