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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与王新辉、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王新辉,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姜文孝。原告姜存娥。原告赵美玲。原告姜俊言。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胜军,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辉。被告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9451686-2。代表人李宝建,经理。委托代理人仝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与被告王新辉、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姜文孝、姜存娥、赵美玲、姜俊言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姚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