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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林某某,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巨野县。被告陈某某,女,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宁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