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马六行政村刘庄。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04162324。被告高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10258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毅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