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执查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秦都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与秦都区陈阳办陈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陈阳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秦都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秦都区陈阳办陈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曾兆亮,区清偿办主任。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陈阳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科院,该村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即:一、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28458.8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1999年5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结之日止,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2836元及执行费278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陈阳寨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及收入2594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