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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冯传红与张国旭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传红,张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冯传红,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本宽,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国旭,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冯传红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蚌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传红与被执行人张国旭人格权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90825.1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