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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建国与曹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国,曹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0-1号原告:司建国,农民。被告:曹有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国与被告曹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国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国撤回对被告曹有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司建国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