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建国与曹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国,曹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780-1号原告:司建国,农民。被告:曹有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国与被告曹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国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建国撤回对被告曹有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司建国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