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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兰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兰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乙,个体户。被告:兰某,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员工(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2年7月6日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另50元本院退回原告唐某甲。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