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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