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冯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