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某为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台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婚生女儿张琦丹由被告吕某抚养至18周岁,婚生儿子张耀文由原告张某抚养至18周岁,两个子女抚养费相互抵消后,由被告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儿子抚养费22000元;原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吕某轿车转让款的50%计7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1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