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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庐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钢材市场D区-101室。法定代表人:许吉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钊,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34号。。原告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金属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成菊,人民陪审员杨庆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金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钊、梁洪国,被告大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徽商金属公司诉称:2010年9月20日,我公司与大唐建设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此后,我公司向大唐建设公司提供了1090.751吨钢材,价值5694442.08元。按合同约定大唐建设公司应当在收到钢材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给予补偿。但大唐建设公司至今仅付10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法院判决大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694442.08元,代垫装运费73114.6元,垫资利息662598元(暂计自2011年11月30日,此后每月按本金的3%顺延至款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大唐建设公司辩称:1、我方已经支付徽商金属公司300多万元,现只下欠钢材款300多万元;2、双方虽然有过结算,但我公司印章是在我方法定代表人酒喝多后加盖的,故对结算结果有异议,要求对方提供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原始单据重新算总帐;3、合同中约定运费是由徽商金属公司负担,垫资费用我方不承担;4、该由我方承担的费用我方则愿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徽商金属公司与大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徽商金属公司向大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钢材价格以合肥市场当日报价为基础加价,第一月每吨加2元/天,第二月按每吨3元/天;大唐建设公司在收到钢材两个月内向徽商金属公司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支付,大唐建设公司则应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款时止承担日1‰的违约金;装车费、运费由徽商金属公司代付,大唐建设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徽商金属公司向大唐建设公司陆续提供各种型号钢材,2011年3月10日前大唐建设公司付清了徽商金属公司此前的钢材款。2011年3月10日开始,徽商金属公司继续向大唐建设公司提供各种型号钢材,2011年10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7月18日,徽商金属公司提供给大唐建设公司钢材吨数为1090.751吨,价款为5694442.08元。期间,徽商金属公司为大唐建设公司代垫付钢材装运费73114.6元,大唐建设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支付钢材款100万元,现大唐建设公司实欠货款4694442.08元未付。另查,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4月5日期间的6个月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期间的6个月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85%,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6月7日期间的6个月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0%。另外,根据大唐建设公司与徽商金属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统计,大唐公司2011年3月10日、3月17日购徽商金属公司钢材的价款分别为:847415.72元、334897.81元,计1182313.53元,扣除已付100万元,下欠3月17日的款额为182313.53元。按照合同约定2个月内付款,则大唐建设公司在2011年6月24日支付2011年3月10日、3月17日的100万元为逾期付款,逾期时间分别为44天、37天,按照6个月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60%的四倍计算此二笔钢材款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分别为21082.55元、9043.16元,则下欠2011年3月17日的182313.53元算至2011年11月30日,逾期付款时间197天,违约金为17901.69元。同样,根据统计,并按照此计算方式,算至2011年11月30日大唐建设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为426884.63元(详细情况见附表)。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约定了钢材的供销关系,且约定了上述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2、钢材销售明细表,证明徽商金属公司依据合同自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2011年7月18日分别向大唐建设公司陆续提供各种型号钢材,2011年10月18日,双方结算,确定了钢材的总价款为5694442.08元。对此真实性,大唐建设公司在庭审过程后期予以认可。3、装运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明徽商金属公司代大唐建设公司垫付钢材的装运费用73114.6元的事实,对此,大唐建设公司当庭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且双方的当庭陈述亦能佐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徽商金属公司与大唐建设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除违约金约定过高以外,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徽商金属公司已按约定向大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并代垫装运费73114.6元,则大唐建设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装运费用,并在收到钢材后的两个月内支付钢材的价款,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就涉案的钢材款进行结算,此行为合法有效,结算的结果受法律保护。大唐建设公司抗辩其法定代表人牛超在酒喝多的情况下参与结算,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外,该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涉案的1090.751吨的钢材款,其已支付300多万元而非100万元,也未提供证据,同时,其抗辩不承担钢材装运费的意见,与合同约定相违背,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徽商金属公司要求大唐建设公司按月利率3%支付垫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该项诉请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日1‰违约金,其主张的垫资利息实质是违约金。但月3%的比率超出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大唐建设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徽商金属公司造成的损失为6个月内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因此,大唐建设公司应当对迟延履行的每一笔钢材款按照6个月内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现本院计算至2011年11月30日大唐建设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6884.63元。综上所述,徽商金属公司要求大唐建设公司支付钢材款4694442.08元及装运费73114.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钢材款4694442.08元,违约金426884.63元(暂算至2011年11月30日,此后,按照6个月内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装运费7311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10元,由被告安徽大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庆中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附:2011年3月10日-2011年7月18日每日交易额及违约金情况表交易次数交易时间当日款额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逾期天数至2011年11月30日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月)违约金(利率4)2011.3.10847415.722011.5.10至6月24日,逾44天5.60%21082.552011.3.17334897.812011.5.17至6月24日,逾37天5.60%9043.16小计金额1182313.536月24日付100万元,下欠182313.53元至11月30日逾160天。5.60%17901.692011.3.31425395.122011.5.31183天5.60%47774.782011.4.623493.62011.6.6176天5.85%2650.852011.4.11188953.562011.6.11171天5.85%20714.492011.4.18323038.922011.6.18164天5.85%33964.222011.4.22594236.72011.6.22160天5.85%60954.032011.4.2550768.262011.6.25157天5.85%5109.932011.4.26483904.292011.6.26156天5.85%48395.732011.4.2798639.552011.6.27155天5.85%9801.802011.4.28103595.032011.6.28154天5.85%10227.812011.5.18275381.912011.7.18134天5.85%23657.192011.5.2372982.52011.7.23129天5.85%6035.752011.6.1274198.312011.8.1121天5.85%21270.282011.6.27389198.852011.8.2795天5.85%23703.812011.7.141678.282011.9.191天5.85%2431.502011.7.4336125.242011.9.488天5.85%18962.992011.7.12480759.452011.9.1280天6.10%25710.752011.7.1356330.42011.9.1379天6.10%2974.862011.7.18293448.582011.9.1874天6.10%14516.46违约金累计426884.6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