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富士得化学衍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孝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富士得化学衍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刘孝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原告西安富士得化学衍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睿,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刘孝俭,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士得化学衍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孝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富士得化学衍生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26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白锋代理���判员蔡文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