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慧霞,女,生于1984年8月27日。被告杨某某,又名王军宏,男,生于1977年8月16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招婿到我家中生活,婚初关系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打闹。我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招赘上门到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2月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皆因矛盾产生后两人均未正确面对、正确处理所致,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分歧,如双方能及时沟通、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正当、合法、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 小 林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晁少波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侯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