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08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凯诉被告周志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戴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凯,周志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戴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0819号原告:朱凯。委托代理人:杨军。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被告:周志坚。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戴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凯诉被告周志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戴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凯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0元,由原告朱凯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