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与朱玻、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朱玻,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郭晓明。委托代理人林吉森,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朱玻,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二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玻、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