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