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姬兴军与姬兴礼、姬广荣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兴礼,姬广荣,姬兴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兴礼,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广荣,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兴军,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姬广涵,男,1938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姬兴军之父。委托代理人:余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兴礼、姬广荣因与被上诉人姬兴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兴礼、姬广荣于2012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姬兴军于2012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姬兴礼、姬广荣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姬兴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姬兴礼、姬广荣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姬兴军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姬兴礼、姬广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姬兴礼、姬广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