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姬无过、王素琴与张西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无过,王素琴,张西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姬无过,男,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素琴,女,194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西鸣,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西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西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西鸣银行存款7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