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非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与衡水龙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衡水龙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衡桃非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英德,理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龙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作出的桃区残字(2011)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将××人就业保障金18921.84元,执行费184元交到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龙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05.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变价抵偿。审判长 扈荣振审判员 宫卫红审判员 王崇建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