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55-1号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担保人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广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桂A×××××、桂A×××××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叁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