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一言申请冯三雄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刘某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刘某言(曾用名刘某洋),男,200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之子)。监护人:刘某昌,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外祖父)。监护人:闫某琴,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外祖母)。申请人刘某言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某雄死亡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父于2003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杳无音信,故特申请宣告冯某雄死亡。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申请人是其母刘某与被申请人冯某雄的婚生子。2、证明:证明被申请人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3、死亡证明:证明申请人之母刘某死亡。4、民事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曾被宣告失踪。5、户口本:证明申请人系监护人外孙。6、指定监护证明书2份:证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冯某雄,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2001年9月7日冯某雄与刘某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一子刘某言。同年12月,冯某雄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8年1月30日,刘某因病死亡。申请人刘某言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冯某雄仍下落不明。2008年12月23日,冯某雄经本院宣告为失踪人。现冯某雄依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言遂申请宣告冯某雄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某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冯某雄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被申请人之配偶刘某已死亡,申请人刘某言系被申请人之子,符合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冯某雄自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询,仍旧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冯某雄死亡,于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某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卢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