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杜雨霏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雨霏;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杜雨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盟超,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霏诉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雨霏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雨霏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雨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05.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