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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遇超与令狐荣华、许冲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遇超,令狐荣华,许冲安,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李遇超,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令狐荣华,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许冲安,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代表人:吴松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遇超诉被告令狐荣华、许冲安、慈溪市附海欧亚电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遇超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遇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011元,减半收取计1005.50元,由李遇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