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荣康、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荣康;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安花园。法定代表人:祁支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康,男,1985年4月2日出生。被告: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法定代表人:柯建华,总经理。被告:柯建华,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荣康、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荣康、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柯建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荣康、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柯建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