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录廷、刘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录廷,刘金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任该社理事长。被告赵录廷,男,195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在邯郸市劳教所劳教。被告刘金财,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录廷、刘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已将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故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