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李文福、李明等与刘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文福;李明;刘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李文福,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明,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福、李明诉被告刘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福、李明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福、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7元减半收取3534元,由二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隋秀桥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曲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