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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常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60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同年12月2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1年9月中旬某日傍晚,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427号被害人严某的电脑修理店,通过撬棒撬锁的方式盗走严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94元的黑色绿驹牌电瓶车。2、同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南路52号,通过撬棒撬锁方式盗走被害人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70元的红色美特豹牌电瓶车。3、同年10月中旬某日傍晚,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庄泉西路76号,通过撬棒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邵某的一辆红色电瓶车(价值无法鉴定)。4、同年10月下旬某日傍晚,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五三村乐安路被害人刘某经营的一家超市门口,通过撬棒撬锁盗走刘某一辆黑色电瓶车。5、同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庄泉村龙泉天竹3栋4-5号被害人张某暂住房一楼门口,通过撬棒撬锁盗走张某一辆红色优狐牌电瓶车。6、同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五一村怡心路66弄2号被害人章某家门口,通过撬棒撬锁的方式盗走章某的一辆红色电瓶车。7、同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1782号被害人向某的玻璃店门口,用撬棒撬锁的方式盗走向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28元的黑色电瓶车。8、同年11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常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阜路69号,盗走被害人陈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黑色电瓶车。另查实,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常某因涉嫌盗窃及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严某、宁某、邵某、刘某、张某、章某、向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常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常某继续退赔剩余涉案赃物折价款、赃物,返还相应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撬头两个,撬棒一根均予没收。原审被告人常某上诉称因吸毒被抓获后坦白了其盗窃事实,应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常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曾因劣迹多次被行政处罚,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涉案部分赃物已经追回返还被害人,又可予从轻处罚。常某上诉提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常某因涉嫌吸毒及盗窃而被抓获归案,同时公安人员在抓获常某时还从其身边查获了盗窃工具撬头两个,撬棒一根,故公安人员在抓获常某时已掌握其犯罪事实,该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常某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周永富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蒋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