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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5号申请人深圳市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某。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XX贸易公司的管理人。2011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宣告XX贸易公司破产清算。2012年6月26日,XX贸易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债权申报期间,申请人共接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等两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和债务人、债权人核查,确认有效债权额为21758660.79元。破产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11805.2元,包括公告费11059元、刻制管理人公章费289元、办公及交通费457.2元。经管理人清算,XX贸易公司无可供变现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以本案无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亦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XX贸易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清算工作已经完成,本案无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池  伟  宏审判员 陈  少  健审判员 林  捷  好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吴贵松(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