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管张红、孙志卫、孙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管张红,孙志卫,张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龙,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红,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管张红,男。被执行人孙志卫,男。被执行人张尚军,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管张红、孙志卫、孙尚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12907.75元,在执行中,管张红外出,孙志卫、孙尚军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孙志卫、孙尚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案件款11376.84元,已履行完毕,(孙志卫、孙尚军各半)下剩款项1530.8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周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