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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侯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