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乐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