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肇华与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肇华,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邓远标2012-7-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7-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1号原告莫肇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法定代表人周树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肇华诉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肇华于2012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即225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823元,由原告陈南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李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