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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锋与龚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龚挺,深圳市中合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36号原告:张锋,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龚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第三人:深圳市中合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名商公寓B栋103室。法定代表人:谈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龚挺、第三人深圳市中合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审 判 长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