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州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友杰诉张均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杰,张均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宋友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均杰,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杰与被告张均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友杰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