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州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友杰诉张均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杰,张均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宋友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均杰,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杰与被告张均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友杰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