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歆华与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歆华,张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唐歆华,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包头市市政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被执行人张霖,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6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400元,共计262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霖银行存款2628400元;二、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宋 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