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思执行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肖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思执行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李晨龙,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印斗路银盛里78号501室,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郑志宁、彭丽娜,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金华,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市遂川县堆子前镇卜侯村上坪1号,现住厦门市××区××里绿苑商贸中心26号303室,身份证号。本院依据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金华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2603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彬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